
環評改革大幕拉起 環保部研究修改《環評法》
發布時間:2015-02-03 閱讀次數:4749
“環保部現在正在研究對環評制度的改革和對《環境影響評價法》(下稱《環評法》)的修改。”在3月2日舉行的新《環保法》新聞通氣會上,環保部政法司副司長別濤表示,希望環評法的修改能夠列入人大工作計劃,環保部正就改革做前期調研工作。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金杜律師事務所并購部合伙人吳青也提出議案,建議修改《環評法》。
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近期有關環評的一系列政策說明,環評改革已經開始了。
借修法推動審批改革
別濤介紹,《環評法》、包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都在研究修改的范圍內。正在研究的環評制度改革和環評法修改主要有兩個思路,“一是針對巡視組反饋的問題,二是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改革審批精神。”別濤介紹。
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巡視組對環境保護部開展了專項巡視。巡視組反饋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存在六大問題:一是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背后隱藏監管失職和腐敗問題;二是有的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牟利;三是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四是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五是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六是地方環保部門環評審批中腐敗問題易發。
環評領域問題確實不少見。2014年四川省發布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專項清理整頓情況的通報》中顯示,僅四川省2014年就查處出602個建設項目涉及未批先建等各種環評問題。
中央巡視組提出,要求環保部加大審批制度改革。以新《環保法》實施為契機,加大對環評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深化環評審批改革,加強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全面清理環保系統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嚴肅責任追究。
隨后,新任環保部長陳吉寧以環境保護部黨組書記身份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召開全國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提出啟動環評法修改工作,加大對環評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全面清理環保系統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嚴肅責任追究。
2014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取消除重大項目之外的環評前置審批。別濤表示,此舉是將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符合審批制度改革精神。
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關于放開建設項目服務價格的通知》,放開現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5項建設項目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其中包括環境影響咨詢服務收費。有業內人士認為,引入市場競爭將使得以往帶壟斷性質的灰色收入不復存在。
現行《環評法》與《環保法》沖突
《環評法》2003年頒布實施,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稐l例》于1998年通過實施,旨在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
吳青認為,現行的《環評法》與新《環保法》有些內容直接發生了沖突,因此,環評法面臨著需盡快予以修改的問題。
吳青在議案中闡述,新《環保法》增設的“政策環評”制度,極大地擴大了環評范圍,而《環評法》對環評范圍的規定仍然局限于與土地利用有關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范圍之內,與新環保法規定的一切經濟、技術政策以及開發利用有關的廣泛范圍產生了明顯沖突。
“新《環保法》規定了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應當符合已批準的環評文件,而環評法允許’先建后報’的規定與環保法相沖突。”吳青在議案中寫到。
新《環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環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性質、規模、防治污染設施等進行重大變動后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而無需符合此前首次批準的環評文件,變相允許了建設單位先建后報,與新環保法有明顯的矛盾沖突。”吳青認為。
此外,新《環保法》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應當全文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但《環評法》 僅規定建設單位在報批環評報告前應舉行聽證會等,并無規定審批機關應公開環評報告全文,“環評法在環評報告公開方面缺乏與環保法對接的條文。”吳青認為。
此外,吳青還認為,2014年以來,環評行政管理方面已發生了多項重大變革,處于轉變職能的需要,《環評法》也需要修改。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56號文”)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59號文”)。此外,環保部發布了《關于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環發[2014]149號),全面廢止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這三份文件均對環評制度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新要求。
“59號文”指出,“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并且明確實施:“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
“從這些文件可以看出,政府職能轉變要求輕事前審批,重事后監管,除重特大項目環評前置外,均改為并聯辦理?,F行環評法的重點主要落在環評審批工作上,并無具體規定環評后監管的程序。因此,環評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亦面臨重大變革,環評法亟待調整以符合目前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吳青在議案中表示。
加強公眾監督和信息公開已經寫入新《環保法》,陳吉寧部長也特別強調要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充分利用輿論力量,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積極監督環境領域及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凝聚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正能量。
“現行環評法僅規定編制環評報告方、建設單位需要征求公眾或者專家的意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貫徹、執行政策方針的需要。”吳青在議案中表示。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金杜律師事務所并購部合伙人吳青也提出議案,建議修改《環評法》。
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近期有關環評的一系列政策說明,環評改革已經開始了。
借修法推動審批改革
別濤介紹,《環評法》、包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都在研究修改的范圍內。正在研究的環評制度改革和環評法修改主要有兩個思路,“一是針對巡視組反饋的問題,二是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改革審批精神。”別濤介紹。
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巡視組對環境保護部開展了專項巡視。巡視組反饋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存在六大問題:一是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背后隱藏監管失職和腐敗問題;二是有的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牟利;三是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四是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五是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六是地方環保部門環評審批中腐敗問題易發。
環評領域問題確實不少見。2014年四川省發布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專項清理整頓情況的通報》中顯示,僅四川省2014年就查處出602個建設項目涉及未批先建等各種環評問題。
中央巡視組提出,要求環保部加大審批制度改革。以新《環保法》實施為契機,加大對環評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深化環評審批改革,加強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全面清理環保系統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嚴肅責任追究。
隨后,新任環保部長陳吉寧以環境保護部黨組書記身份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召開全國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提出啟動環評法修改工作,加大對環評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全面清理環保系統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嚴肅責任追究。
2014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取消除重大項目之外的環評前置審批。別濤表示,此舉是將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符合審批制度改革精神。
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關于放開建設項目服務價格的通知》,放開現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5項建設項目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其中包括環境影響咨詢服務收費。有業內人士認為,引入市場競爭將使得以往帶壟斷性質的灰色收入不復存在。
現行《環評法》與《環保法》沖突
《環評法》2003年頒布實施,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稐l例》于1998年通過實施,旨在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
吳青認為,現行的《環評法》與新《環保法》有些內容直接發生了沖突,因此,環評法面臨著需盡快予以修改的問題。
吳青在議案中闡述,新《環保法》增設的“政策環評”制度,極大地擴大了環評范圍,而《環評法》對環評范圍的規定仍然局限于與土地利用有關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范圍之內,與新環保法規定的一切經濟、技術政策以及開發利用有關的廣泛范圍產生了明顯沖突。
“新《環保法》規定了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應當符合已批準的環評文件,而環評法允許’先建后報’的規定與環保法相沖突。”吳青在議案中寫到。
新《環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環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性質、規模、防治污染設施等進行重大變動后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而無需符合此前首次批準的環評文件,變相允許了建設單位先建后報,與新環保法有明顯的矛盾沖突。”吳青認為。
此外,新《環保法》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應當全文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但《環評法》 僅規定建設單位在報批環評報告前應舉行聽證會等,并無規定審批機關應公開環評報告全文,“環評法在環評報告公開方面缺乏與環保法對接的條文。”吳青認為。
此外,吳青還認為,2014年以來,環評行政管理方面已發生了多項重大變革,處于轉變職能的需要,《環評法》也需要修改。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56號文”)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59號文”)。此外,環保部發布了《關于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環發[2014]149號),全面廢止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這三份文件均對環評制度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新要求。
“59號文”指出,“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并且明確實施:“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
“從這些文件可以看出,政府職能轉變要求輕事前審批,重事后監管,除重特大項目環評前置外,均改為并聯辦理?,F行環評法的重點主要落在環評審批工作上,并無具體規定環評后監管的程序。因此,環評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亦面臨重大變革,環評法亟待調整以符合目前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吳青在議案中表示。
加強公眾監督和信息公開已經寫入新《環保法》,陳吉寧部長也特別強調要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充分利用輿論力量,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積極監督環境領域及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凝聚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正能量。
“現行環評法僅規定編制環評報告方、建設單位需要征求公眾或者專家的意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貫徹、執行政策方針的需要。”吳青在議案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