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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業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

    發布時間:2015-02-03 閱讀次數:4362
    答:根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實施細則》(粵環〔2009〕74號)第二條規定,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
    (一)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低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鎮、工業園區或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規?;笄蒺B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